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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一再發生重大矚目案件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或判決確定後逃亡,重創司法威信;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昨決議強化防逃制度,建議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,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可對恐受重刑判決而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。
近年來像掏空力霸集團的創辦人王又曾、涉貪前檢察官井天博等人人逃亡海外;司法院指出,現行羈押替代處分無法充分防止被告逃亡,因目前規定效力有限,不具強制力、不能拘束被告自由,只能目視觀察、跟蹤尾隨;被監控者只要有心,很容易脫逃。
司法院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所不足,如宣判時被告不需到場,法官縱然判處重刑,也無法立即對該遭重判被告羈押;就被告而言,宣判時可選擇不到庭,一旦得知遭判處重刑,自然易生逃亡企圖。
法務部也指出現行制度困境,認為案件不應在起訴移審法院後檢察官即不再有羈押聲請權,建議在起訴後的審判程序中,檢察官也可向法院聲請羈押。
法務部說,「羈押制度」是用來確保順利進行「偵查、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」、「保全追訴犯罪」、「使國家刑罰權能適正行使」,檢察官身為犯罪追訴主體、監督法院裁判正確性的官署,在整體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,「任何階段」都應有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權限。
會議決議,現行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,應參考各國立法設計兼顧國際公約、被告權益及防逃效果的可行措施;至於重罪被告在宣判時,法院是否開庭決定羈押,或是以其他替代處分防止逃亡,牽涉到司法院研議中的新制,下次會議再討論。
此外,分組也決議司法院應研議「定罪」與「量刑」兩階段審理程序,且量刑程序應行言詞辯論,加強被害人參與,並引進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制度,特殊案件還需要有心理、精神專家、社福機構或更生團體表示意見。
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表示,兩階段審理程序仍應結合防逃措施,不然被告一旦宣判有罪時立刻跑掉,怎可能等待量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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